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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义务

  • 2019/10/07
  • 作者:正融瀚
  • 关键字:独立董事
  • [摘要] 就法的精神而言,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定;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和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而配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也不例外。

    本节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0912日)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整理如下

    独立董事的义务

    (一)公司董事一般义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二)保持独立性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三)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四)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

    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五)参加培训

    独立董事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至少每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六)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3.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七)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需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和调查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主动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1.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5.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九)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的情况及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应制作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底稿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

    (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2.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3.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4.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5.参加培训的情况;
      6.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7.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十一)辞职后的义务

    独立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主要联系人

    黄宜平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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