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宜平
主任
18688938169
zrh1@zrhworld.com
[摘要] 就法的精神而言,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定;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和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而配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也不例外。
本节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年09月12日)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整理如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享有《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
独立董事履职的特别职权主要包括:
1.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2.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先认可权;
3.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4.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5.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 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至5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6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包括:
1. 对外担保;
2. 重大关联交易
3. 董事的提名、任免;
4.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6.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 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8.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9.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0.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1.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2.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1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4.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5.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6. 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17. 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19.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召集人并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享有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1. 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2. 为独立董事提供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3. 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4. 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5.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6. 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7.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并将遭遇阻碍的事实、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录进行工作笔录。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所任职的上市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有权向上市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独立董事享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购买责任保险的权利。
涉及本指引第十五条第1-6项的相关提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将上述提议的具体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不进行备案的,独立董事可记入工作笔录,并可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除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独立董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当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1.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2.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3.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4.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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